襄陽市物業服務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服務和管理體系,建設和諧宜居社區,規范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和其他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住宅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物業服務和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充分運用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的“五共”理念,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三方聯動的治理格局。推動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制定本市物業服務和管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和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行業信用管理;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性規范;實施物業服務和管理方面的其他職能職責。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管理和使用;組織對轄區內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培訓;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落實物業服務和管理方面的其他職能職責。
發改、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民防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和回復制度,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和保障機制,納入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應當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民政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法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督促業主委員會(小區物業自管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履行職責,調解物業服務和管理糾紛?! ?/span>
第六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住建、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專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協調解決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中的重難點問題?! ?/span>
第七條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
本市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按下列方法執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區域。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且相鄰的住宅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可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span>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前,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向物業所在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住建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備案申請?! ?/span>
建設單位應當將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span>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服務和管理?! ?/span>
第十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報所在地住建部門備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定。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擬定?! ?/span>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物業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安排,其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ǘ斁邆渫ㄋ?、通電、通信、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三)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十五日前,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承接查驗資料。承接查驗后,雙方應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住建部門備案下列資料:
?。ㄒ唬┣捌谖飿I服務合同;
?。ǘ┪飿I承接查驗協議;
?。ㄈ┙ㄔO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ㄋ模┎轵?、交接記錄;
?。ㄎ澹┢渌c承接查驗有關的資料。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免費查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業主為物業使用人。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或者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百分之二十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總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住建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報告,業主也可以提出書面報告,所在地住建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其中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并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委員中黨員比例一般應不低于50%,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
鼓勵符合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成員、社區黨組織成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健全“三方聯動、多元共治”格局。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住建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并告知屬地社區居委會:
(一)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書面報告,接受業主詢問;
(三)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相關問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六)組織、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擬定共有部分經營方案和共有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并提請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約定,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一定額度內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支出決策權力,并公布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八)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社區建設和公益宣傳等工作;
?。ň牛┓煞ㄒ?、業主公約和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和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的決定,街道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撤銷其決定,并公告業主。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執行秘書,其工作職責和薪酬標準,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span>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候選物業服務人,候選物業服務人確定后,提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與其簽定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調整辦法、收費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物業服務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所在地住建部門備案。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服務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提供物業服務;
(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ㄈ┞鋵嵃卜廊藛T、設施及安保措施,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ㄋ模┚S護物業區域環境衛生,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
(五)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
?。┳龊梦飿I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臺,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ㄆ撸嵭卸男r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
?。ò耍┞犎I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ň牛┓?、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五)物業區域內停車位、車庫的銷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制度?! ?/span>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設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并在社區內予以公布。下列糾紛可由人民調解員依法進行調解:
(一)業主與物業服務人之間因物業服務和管理引起的糾紛;
(二)業主與業主之間的鄰里糾紛以及因物業維修而產生的糾紛;
(三)業主個人需要調解物業服務和管理中出現的其他糾紛。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和管理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并向所在地住建部門和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和專營單位報告:
(一)發生火災、水患、爆炸、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且依靠自身能力難以排除,可能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物業服務人員擬集體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四)發生群體性的事件;
(五)發生業主、物業使用人重大傷亡事件;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住宅前期物業服務以外的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收費標準。物業行業協會要監測并定期公布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費時參考。引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價格調整方式。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九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并承擔相關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經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其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不得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配合。
第三十條 對于原有老舊住宅小區、零散社區住宅及暫時難以實行專業化物業服務和管理的區域,各轄區政府應采取專業化物業服務為主、“黨建+業主”自管為輔、單位管理過渡、社區保障性管理的多元管理模式實施物業服務和管理,促進高質量物業服務管理全覆蓋。
有條件的,應合理規劃建設“紅色驛站”,滿足群眾多樣化需求。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span>
物業服務人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span>
相關行業監管工作人員公務巡查、社區居委會進行人口、綜合治理等宣傳監管工作,以及相關專營單位對相關設施設備檢查維修,需要進入住宅小區時,物業服務人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 ?/span>
第三十二條 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p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
?。ǘ]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
?。ㄈ┻`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
?。ㄋ模┥米哉加?、挖掘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損毀樹木、綠地;
?。ㄎ澹┻`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S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光源等;
?。ㄆ撸┥米约茉O電線、電纜,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在樓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ò耍┻`反規定停放車輛;
?。ň牛┻`反規定出租房屋;
?。ㄊ┻`反規定飼養動物或者種植植物;
?。ㄊ唬┓煞ㄒ?/span>、業主公約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所在地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綜合執法、鄉鎮相關執法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協議應當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允許施工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規定需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按程序辦理。
物業服務人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檢(巡)查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人應為業主裝飾裝修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不得違法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合法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依法經業主共同決定。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span>
第三十五條 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span>
第三十六條 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三十七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住建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一)屋面、外墻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的;
(三)消防設施故障的;
(四)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維修申請后,應當即時核準并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調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span>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span>
業主委員會資格終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在物業保修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等行為的;專業經營單位有未按照規定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等行為的;物業服務人存在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 ?/span>
與物業服務和管理有關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實行問責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pan>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縣(市)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 ?/span>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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